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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就发(2009)4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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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wdldljygl_17269/20200617/t0035_138957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就发(2009)4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就发(2009)4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09)4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促进医院、护工中介机构、护工、病家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合理调整和维护各方利益,保障外来护工的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护工管理工作。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72号)的规定,护工为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社会人员。长期以来,本市外来护工队伍稳定发展,外来护工为本市医院医疗过程中的病人康复和日常生活照料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切实加强对护工的管理工作,帮助护工解决困难和矛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护工的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开展对护工的职业培训,提高护工的职业技能,降低护工的就业成本。
  二、合理调整管理费用。部分医院、护工中介机构提取管理费应当兼顾机构和护工的利益,合理调整管理费比例,提高护工收入,防止管理费过高导致侵害护工利益。本市各级医疗机构中的护工管理费比例,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能超过30%。各级医疗机构对收取管理费过高的中介机构要及时提出按本文件规定下调收费标准的建议,对拒不调整的中介机构要采取措施,直至清退。
  三、积极推动护工参加社会保险。属于留驻医院或由护工中介机构介绍而由病家聘请的外来护工,可以由护工本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参保费用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补贴80%左右,护工本人承担的比例应当掌握在20%左右,具体由双方商定。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代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护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要督促护工参加社会保险,对拒不履行代收代缴手续的中介机构可以拒绝其进入医院提供护工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医院、中介机构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组织专门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开展护工的专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护工职业技能培训,建立护工岗位和职业资格等级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在护工上岗培训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将护工的专业培训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管理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采用政府补贴培训的方式,促进护工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及社会培训机构应积极组织护工岗位培训,对已在岗位工作但无上岗证书的护工开展医疗护理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培训费可以由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贴。
  对需要提升技能水平的护工,可以参加护工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培训,经鉴定合格,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补贴培训条件的可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护工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行业收费指导价、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等制度,调节各方利益,协调化解各类矛盾,保障护工权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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