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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医发(2010)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10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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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99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医发(2010)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医发(2010)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10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10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61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筹集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50元,其中参加对象个人缴费由原70元提高到90元,其余560元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1:1比例筹集。
  二、关于医疗互助帮困补贴和补助
  1、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每人每年150元维持不变。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用完后,门急诊医疗费个人现金自负年累计标准由原800元降低为500元,超过部分由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支付比例由原60%提高到75%。
  2、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政策维持不变。
  三、其他
  1、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61号)规定执行。
  2、参加对象申请办理2010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时间至2月底止。
  3、本通知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4、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总 工 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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