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69
  • Tax100会员 33489
查看: 487|回复: 0

[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福发(2010)6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31 10: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gsbx_17286/20200617/t0035_139016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福发(2010)6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福发(2010)6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0)65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符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并在2010年4月1日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致残七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为9.7万元;致残八级的调整为7.5万元;致残九级的调整为5.3万元;致残十级的调整为3.1万元。
  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参保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费用,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2010年4月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原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