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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31 15:42 编辑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到2025年,建成若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和一批创新型特色园区。到2035年,建成一大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主要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也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建立健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持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进一步发挥高新区的发展潜力,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了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今天的节目继续带您一起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这里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只有是这两种条件的企业才能够享受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好了,听众朋友们,再次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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