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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环保税申报:三个风险出现频率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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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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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1 10: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环保税申报:三个风险出现频率高(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04065&idx=8&sn=8deac136c4271c8ea2f9f820d6d0f223&chksm=fb6565d5cc12ecc338169bbda6a4cd8c18824b924f547c3eecb423be6f550aa07a07d6f7b22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7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31 15:29 编辑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不少纳税人由于对于政策理解掌握程度不够,导致频频发生税务风险。日前,梳理了部分钢铁、化工、火电和垃圾处理企业环保税申报信息时,发现三个税务风险出现频率高,分别是信息申报不准确、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和免税凭证不足。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未按规定开展监测”风险点的相关内容。
监测数据是环保税应税大气、水、噪声等污染物重要的计税依据。倘若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就无法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必然导致计税不准,少缴、漏缴相应税款。实务中,监测范围不全、监测频次不合规等风险也非常普遍。
鉴于监测数据的重要性,纳税人必须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监测。在实务当中,开展监测一般有两种方式: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企业如果是自行监测,需要注意的是,自建化验室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这样自行监测的数据才可以用于环保税的计算;如果是委托监测,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监测频次及监测内容来开展监测。如果企业没有自行监测能力,也没有开展委托监测,则应该严格遵照上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来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纳税人选择监测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时容易出错。《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纳税人在开展监测的时候,要合理选择监测的应税污染物种类,不能想当然地只监测三种常规污染物,而应该对每一排放口各污染物的当量数进行排序,严格按政策规定准确的开展监测。
好的,以上就是今天【税收点亮生活】的全部节目内容,更多的税收话题更多的税收话题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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