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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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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_17339_17339/20200617/t0035_138909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继续有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宣布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宣布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三。
  对于继续有效文件的有效期,文件中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明确的有效期执行。文件中未明确有效期的,自此次文件目录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其中,文件标题中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其余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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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发表于 2021-3-1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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