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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医监(2011)798号 关于申报本市第十二批医保定点药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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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wj_17340/20200617/t0035_138865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医监(2011)798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医监(2011)798号 关于申报本市第十二批医保定点药店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申报本市第十二批医保定点药店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2011)798号


  各有关药品连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制度,推进定点药店扩展工作,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本市将开展第十二批医保定点药店扩展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满足外来从业人员配购药需求为主要目标,坚持“合理布局、支持连锁、保证质量、择优定点”的原则,重点考虑外来从业人员较集中区域,兼顾参保人员的配购药需求、人口较多、人口导入、乡镇合并等因素。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零售药店必须是通过GSP认证的连锁经营企业所属药店,或大型开架式药店(具体条件参照市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申报的零售药店应通过GSP认证;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政策,并能合理降价,让利老百姓;坚持药品专营,品种较为齐备,能保证参保人员及时配购药品;建立首席执业药师负责制度,做到药师受训上岗;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便民利民措施等。
   三、申报资料
  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基本信息表》(见附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3、药店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药师的资质及注册证明复印件。
  4、标明本店所处位置的地理分布图以及药店营业场所平面图,并标明拟开设医保专门服务区域的位置。
   四、申报方式
  1、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可根据下属零售药店的情况,以企业为单位申报;大型开架式药店以单体申报。所有申报零售药店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医药监管处(天山路1800号1号楼409室,联系电话:62748577*1440)统一报送申报材料。
  2、所有申报药店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登录上海医保网站(www.shyb.gov.cn),在线申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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