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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办(2011)60号 关于加强本市医保违规人员综合减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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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wj_17340/20200617/t0035_138865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办(2011)60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办(2011)60号 关于加强本市医保违规人员综合减负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加强本市医保违规人员综合减负管理的通知
沪医保办(2011)60号


  
各区县医保办:
  近期,本市少数参保人员因出租、出借医保卡等违规行为受到医保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但同时仍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以下简称“综合减负”)政策继续谋取不当利益。为加强医保管理,完善综合减负管理,现就加强医保违规人员的综合减负管理通知如下:
  1、参保人员违反《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第十八条规定,冒用、伪造、变造、出借、有偿转让医保凭证及变卖医保药品的,在医保管理部门调查期间暂停其综合减负。
  2、违规情节较轻的参保人员,其发生违规行为医保年度内的综合减负推迟至下年度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在下年度办理综合减负时,按违规费用占其医保总费用的比例从其减负费用中相应扣减;已发生减负费用的,参保人员应将其中需扣减的部分退还。
  3、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或2次及以上违规的参保人员,其发生违规行为医保年度内的综合减负终止办理;已发生减负费用的,参保人员应将其全部退还。
  4、上述违规人员如不退还相关减负费用,或拒不执行医保管理部门作出的退、罚款等处理的,其综合减负中止办理。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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