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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青海人社局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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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1 10: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qinghai.gov.cn/qhrstweb/zcfg/zcfginfo.action?rid=1220
发文单位: 青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海人社局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15-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7 16:58 编辑

青海人社局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成长起来的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于各行各业,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目前我国有近2.4亿的农民工。我省每年转移就业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达100万人次以上。十二五时期是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时期,如何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对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当前做好农民工工作重要任务。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围绕促进就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农民工的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就业渠道不断拓展,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务收入不断增加,为农民工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就业形势的变化,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的农民工群体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利益诉求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特别是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工需求的提高,农牧民的职业技能水平低、就业稳定性差、市民化程度低、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民工权益维护难度大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显现。现有的政策措施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亟待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


二、我省农民工工作的目标任务?

答:到2015年,建立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逐步推进同工同酬,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清欠率达到98%以上,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到2020年,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持续增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基本实现市民化。


三、《意见》对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在执行现行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的基础上,《意见》提出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健全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增强针对性、实效性。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继续实施好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园区企业用工培训计划、雨露计划等重点培训项目,每年培训农牧区转移劳动力3万人。此外,《意见》对部分内容做了拓展。一是农民工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二是招用农民工达职工总数10%且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时,可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补贴。三是鼓励利用6省市对口援青机制,发挥就业援青平台作用,对农牧民进行技能培训。


四、《意见》对鼓励支持农民工创业工作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在享受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政策的基础上,《意见》又做了扩展。一是将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并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二是为切实解决农民工贷款抵押担保难、反担保门槛高的问题,提出经确权登记,产权明晰的林权、农牧区土地、草山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三是对农民工初次创业、兴办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将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500元。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收增值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营业税。对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初次创业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助。此外,《意见》提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工均可申请注册登记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除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外,允许创业者使用权属明确场所作为创业经营场所。鼓励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互联网经营活动。


五、《意见》对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针对在执行职介补贴、对劳务经纪人的奖励和政府投资项目按比例吸纳本省劳动力就业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意见》做了进一步强调。一是要加大对劳务经纪人的培训力度,扩大劳务经纪人队伍,提高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对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农牧民转移就业,签订1年以内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给予50/人奖励;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人奖励(其中,组织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内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照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给予100/人奖励;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给予200/人奖励)。对组织带领农牧区低保户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0/人。二是明确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吸纳本省劳动力一般不低于50%的比例要求,优先招录当地劳动力就业,要求各地、各部门在项目审批、开工建设、施工期间各尽其职,认真落实《青海省投资推动产业发展指导意见》(青政办〔2013230号),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吸纳、稳定农民工就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三是《意见》明确,要继续组织实施好春风行动金秋采棉海西采摘枸杞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拓宽农牧民转移就业渠道。要求各级财政应加大投入,支持发展特色劳务经济,扶持劳务品牌发展,精心打造一批全国、全省知名的劳务品牌。同时,要下大气力扶持创建具有特色的家庭服务业品牌,加大我省家庭服务业品牌的推广扶持力度。


六、《意见》对农民工实施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意见》明确提出了要重点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生态移民、低保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一是对困难群体实现转移就业且从业期限达6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其中,省外就业600元、省内跨州市就业200元)。二是对困难群体首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与三江源地区的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七、《意见》对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意见》提出,要强化就业服务工作。坚持专业化分工、一体化运作原则和就业服务机构五统一(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统一服务准则)要求,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城乡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一是要加快推进县级、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农牧民转移就业服务窗口,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服务。乡镇(街道)要有从事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村(社区)要明确分管就业服务工作的委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上下协作,统筹兼顾,加强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二是要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招聘、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等服务。到2020年,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在全省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全覆盖。


八、《意见》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意见》明确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同工同酬,制止拖欠工资,保障安全健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任务。针对以往我省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同工不同酬、恶意拖欠工资等问题,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意见》强调: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加大农民工维权案件办案力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促进法律援助更多惠及城镇就业困难群众和农民工。二是要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三是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四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并制定同工同酬过渡方案。五是未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不准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追究项目主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九、《意见》对促进农民工市民化方面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在执行现行农民工进城落户、住房、子女接受教育的政策基础上,《意见》提出:一是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解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有效服务,逐步将各项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与户口性质脱钩,使农民工与就业地城镇居民享受同城待遇。二是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宅基是否退出或收回要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探索制定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三是要求各地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四是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十、《意见》对加强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方面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目前,我省农民工工作主要由省就业工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承担。各单位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进工作,《意见》提出: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要健全农民工工作领导机制,把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同时接受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下级政府、部门的对口业务指导。二是建立定期考核、定期检查、情况报告和工作通报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定期检查、情况报告和工作通报制度,完善农民工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各地区、各部门每半年对本级农民工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下级农民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全面工作总结。三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完成任务好的地区及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鼓励先进。四是加强经费保障。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健全各级政府间公共服务成本分担机制的要求,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内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鼓励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覆盖范围,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政策扶持体系。省财政在安排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相关经费时,对财政困难地区和农民工数量较多、管理服务任务较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企业事迹。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疏导,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爱和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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