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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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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sszc/zxwj/201907/t20190703_392608.html
发文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京发改〔2019〕877号
文件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安排,确保国家降费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二、各单位要按规定组织各收费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9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对2019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年5月24日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一)223-235MHz 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
  降低223-235MHz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基站征收改为按每 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 800 元/频点/基站调整为 1000 元/MHz/基站。
  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 25kHz)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 800 元/频点/基站。
  (二)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 15 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 1.5 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 150 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 10 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 万元/MHz/年收取。
  2.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 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三)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1.调整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 Ku 频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其技术和运营特点,由原按照空间电台500 元/MHz/年(发射)、地球站 250 元/MHz/年(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 500 元/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2.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四)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 160 元/本降为 120 元/本。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 80 元/张降为 60 元/张。
  (三)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知识产权部门
  (一)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 1000 元降为 500元。
  (二)变更费收费标准,由 250 元降为 150 元。
  (三)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 90%收费。


点评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sszc/zxwj/201907/t20190703_392608.html  发表于 2020-4-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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