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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青海人社局 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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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qinghai.gov.cn/qhrstweb/zcfg/zcfginfo.action?rid=1275
发文单位: 青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海人社局 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人社局
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了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查处和防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建立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自治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健全工作衔接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查处和防范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公 安 厅
2016412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安厅

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公安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156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有效打击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建立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研究提出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安排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审议相关制度文件;
(二)通报和审议社会保险欺诈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确定需两部门督办的重大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
(五)指导各市、自治州、县(区)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督促检查。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公安厅联合组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公安厅分管副厅长担任联合召集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划统计基金监督处处长和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总队长担任副召集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规划统计基金监督处、信息中心、省社保局和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刑事警察总队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会议确定。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划统计基金监督处和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处级干部担任。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划统计基金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规划统计基金监督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刑事警察总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划统计基金监督处分管副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规处、规划统计基金监督处、信息中心、社保局和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刑事警察总队相关处级干部。
办公室主要任务:负责联席会议筹办以及日常联络、调研、咨询和信息交流等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报告和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衔接中的具体问题,安排工作协作配合有关具体事宜;研究分析社会保险欺诈现状,开展典型范例剖析,提出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政策措施建议;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轮流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做好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相关工作。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向各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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