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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青海人社局 青人社厅发〔2017〕54号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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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qinghai.gov.cn/qhrstweb/zcfg/zcfginfo.action?rid=1803
发文单位: 青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青人社厅发〔2017〕54号
文件名: 青海人社局 青人社厅发〔2017〕54号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人社局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7〕5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之后,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省内不同地区分别调整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438元;海南州、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4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53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5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二、我省事业单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四、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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