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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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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1: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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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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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1: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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