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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font=Times New Roman]538[/font]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font=Times New Roman] [/font]国家税务总局第[font=Times New Roman]50[/font]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font=Times New Roman]1.[/font]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font=Times New Roman]2.[/font]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font=Times New Roman]3.[/font]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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