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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青海人社局 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领域相关政策解读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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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qinghai.gov.cn/qhrstweb/zcfg/zcfginfo.action?rid=76797
发文单位: 青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海人社局 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领域相关政策解读30问
发文日期: 2020-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7 17:05 编辑

青海人社局
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领域相关政策解读30问

1.对因新冠肺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2.对因新冠肺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条件。此外,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上述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即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对因新冠肺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其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 青海省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4.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延迟复工或职工未返岗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


5.对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如何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权益?
答: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规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6.对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如何保障其个人权益?
答: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对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7.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职工薪酬待遇?
答: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薪酬待遇。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8.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延迟复工或职工无法按时返工期间,应如何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答: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9.企业复工复产后应如何避免人员密集而出现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答: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10.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能否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答:可以,但要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开工复产,职工不愿复工应如何处理?
答: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12.企业可以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吗?
答:不建议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确定裁员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13.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隔离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不应计入医疗期。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目前,相关文件精神都没有把隔离期计入医疗期,因此,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上述期间不应计入医疗期。


14.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审理期限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5.企业安排职工在2020年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在家办公,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延长春节休假期政策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16.2020年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职工未到岗的,可否按休带薪年休假或事假处理?
:不可以。延长的春节假期属于休息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职工因故无法提供劳动,企业不能强制按带薪年休假处理,更不能按事假处理。


17.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延迟复工的企业强行开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工资。列入延迟复工范围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强行开工的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但此期间,职工按照企业安排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18.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答: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但不得强制。同时,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9.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否要求职工如实说明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职工应当如实向企业报告相关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当地政府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址、活动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20.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
答:不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患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并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2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2.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
答:应当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且书面离职申请已到达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申请的法律效力。


23.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不构成。临时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不能要求单位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假期延长、未能复工,不能及时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2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答: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其中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2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分别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资。


2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到期,能否顺延?
答:可以顺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27.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28.企业于2020年春节假期前招聘职工但约定春节假期结束入职计薪,现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按约定入职的,企业与职工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工资发放等问题如何处理?
答:企业与职工应按照实际用工时间确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例如:延期复工期间,企业已经安排职工在家办公的,则应以职工开始为企业提供劳动之日起,视为企业开始用工之日并为职工开始计薪。


29.企业发现职工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可否自行隔离员工?
答:不可以。发现已确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在采取紧急隔离应急措施的同时,立即向当地的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政府相关负责部门报告。


30.职工因新冠肺炎疫情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职工医疗期待遇如何规定?
答:职工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期间,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相关规定,享受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且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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