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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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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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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1 01: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西青税务
标题: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3NDA0ODM3NQ==&mid=2247488289&idx=4&sn=2fbf2948d1e4a0d936f770880769fb9f&chksm=ced7ed39f9a0642f5977357fe211d691c9ae7c745987e9c27ec8b74b4c860cf759ecd35aa31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30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31 14:16 编辑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资源税。

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海盐、地热等本市应税资源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石灰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其他粘土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三元,实行从量计征。

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实行从量计征。

海盐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地热的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执行,实行从量计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本市可以根据其损失程度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
(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施行)


一般用途特殊用途
回灌量未回灌量
税率每立方米1元每立方米3元每立方米9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般用途
特殊用途
回灌量
未回灌量
税率(40℃≤T<60℃)
每立方米1.2元
每立方米9元
每立方米30元
税率(60℃≤T<80℃)
每立方米1.6元
每立方米12元
税率(T ≥80℃)
每立方米2元
每立方米15元
注:T指出水温度。

来源:天津税务
编发:天津西青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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