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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31 15:33 编辑
1.新品样品送给客户试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某生产企业开发新产品的样品送给客户试用,未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依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开发新产品虽属于样品无偿送给客户,但该样品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跨年度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收入?
问:物业公司一次性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应在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物业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END
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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