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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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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7 14: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3/t20200319_2588550.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0-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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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好河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做好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现通告如下:

一、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尚未办理费款属期为2020年2月和3月的三项社会保险申报核定、缴费业务的缴费人,可于2020年3月19日起恢复办理。

二、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可恢复办理,办理时间详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在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间缴纳费款,不产生滞纳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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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11:00: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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