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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惊人税案】个人账户收了1亿房租 补5税罚款2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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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7-30 16: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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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和盛置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和盛置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福建和盛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0〕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我局采用对你公司注册地址、法人福州居住地址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上述邮件已被退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0〕1号
福建和盛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2XN0196P):
我局对你单位税款所属期间2010年12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0年12月2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你单位房产出租。2011年-2017年度你单位大量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房屋租金,隐匿房租收入,隐匿账簿、租赁合同等资料,未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3,833,035.83元,增值税1,614,48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1,326.7元、企业所得税2,950,588.72元、房产税(从租)12,860,422.34元,印花税132,639.6元,共计21,772,501.29元,该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罚款21,772,501.29元。【税乎网注:为方便您阅读,上述千分位号为小编所加】
税乎小编注:根据房产税的金额反算,未申报房租收入预估超过1亿人民币。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六月十一日
链接1: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无锡市华发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6-09
来源:无锡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检查单位无锡市华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已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无锡市华发科技有限公司.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査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锡税一稽罚告(2020)76号
无锡市华发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205792344257T)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5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7-2018年账外取得电动车及配件的销售货款,未申报纳税。具体如下:
2017年度通过陆建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收取电动车及配件的销售货款10,547,886.42元(含税价),通过刘春梅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收取电动车及配件的销售货款1,645,192.28元(含税价),另外刘春梅个人账户收取的公司销售款项产生存款利息收入137.88元也未并入公司账簿。以上合计通过个人账户取得销售货款12,193,078.7元,已开具发票进行纳税申报697,700元,尚余11,495,378.7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2018年度通过陆建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收取申动车及配件的销售货款4,549,950元(含税价);通过刘春梅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收取电动车及配件的销售货款233,339.65元(含税价);另外刘春梅个人账户收取的公司销售款项产生存款利息收入3,419.53元也未并入公司账簿。
以上合计通过个人账户取得销售货款27,883,309.65元,已开具发票进行纳税申报864,850元,尚余27,018,459.65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应计增值税销项税额55242837.64元,你单位多个月份存在留抵,经轧留抵后,应追缴2017年1670268.70元、2018年3839500.25元,截止2020年2月尚有1468.69元未产生应纳税额,应调减其留抵税额14468.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五)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卒蕌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追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141,203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298,459.71元,合计439,662.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毀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隐匿废料收入、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行为是偷税。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应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计2,974,715.8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辫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年五月十二日
链接2:
通过金融情报查补个税4000万,看个人账户有何涉税风险!
日期:2020年06月18日
来源:每日税讯 中国税网
作者:杨中英
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新近发布《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0年7月起,在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试点为期2年。目前设定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试点对公账户管理起点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起点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20万元。
银行对大额现金管理的监管不断加强,近年也与税务局加强对金融情报的交换,提交与之相关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它会给纳税人带来什么涉税风险?
案例:
四川省某市税务机关根据市人民银行提供的金融情报,成功对本市一名高收入、高净值(以下简称“两高”)自然人实施定向税务稽查,查补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简称“三反”)工作进行了一次富有成效的探索。
此案查朴金额之大,证据线索之精准,都源于某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这位自然人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案例选自中国税务报2018年1月2日《金融情报:反“两高”自然人逃税的利器》)
金融情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这是规范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的文件。这两个报告就是金融情报。
大额交易
金融情报中的对自然人大额交易是指: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对于这一量化的指标,很多人都掌握,所以现在汇入转出时都能较好的处理,但是对于可疑交易更应引起注意,并不是没有达到控制的金额就可以高枕无忧。
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可见这可疑交易是不受金额限制的。
反洗钱中心
如果形成两个报告后,就要报送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有关公约的原则和F A T F建议以及中国国情建立的行政型国家金融情报机构(FIU), 是为人民银行履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而设立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
金融情报与税收管理
以上说的是相关金融情报的形成,现在我们来看看,它的在税收管理上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文件。
它规定了,强化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优化打击犯罪合作机制。加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线索合作机制,加强情报会商和信息反馈机制,分析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形势与趋势,不断优化反洗钱调查的策略、方法和技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线索使用查处情况的及时反馈,形成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合力,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这两个文件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负有向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义务。而税务机关与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之间建立金融情报交换平台,可以让税务机关准确获取关系到纳税人收入的金融数据,也将金融机构的大数据分析能力整合到打击逃税工作中来。借助这些数据和数据分析,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都能得到有效提升。
因此,自然人特别是企业老板们的银行账户,一旦出现大额和可疑交易,大数据下的征收管理形势,都会无处遁形。所以,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税法的遵从度,更要使资金在账户上干净和安全。
链接3:
用员工账户收货款1200余万元 一鞋企5年偷逃税款200多万元
发布时间:2019-05-13
来源:温都网
温都讯 企业法定代表人宣称“跑路”失联,实际控制人迟迟不现身,财务账簿资料已全部遗失……从一封举报信入手,历经半年多的调查,突破了重重困难,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日前成功查实一起重大偷税案件。当事企业目前已被税务稽查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合计需缴纳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
企业关停法人跑路失联 税务检查面临重重困难
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温州一家鞋企长期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且未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并附上了近几年经营期间与鞋企员工林某等5人银行个人账户汇款往来的明细记录。
立案后,检查人员来到该鞋企的注册地址实施检查,却发现该地址是另外一家企业在经营,被举报的企业两年前就已经关停,员工均已遣散。检查人员多次拨打法定代表人徐某的电话,但一直没人接听。经过多方联系,检查人员找到了企业的代理人季某。
“季某称徐某因为金融担保债务‘跑路’了,不在温州,其本人是受徐某之托处置未回收的货款以及部分供应商的欠款事宜。” 检查人员介绍,他们当即要求季某联系并告知徐某,尽快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季某却一直表示无法联系上徐某。
经过多次沟通联系,季某于2018年10月递交了公司授权书,签收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有关检查文书,检查人员便同代理人季某做了谈话笔录。季某表示公司早已解散,财务人员也已遣散,有关账簿资料全部丢失。面对举报人提供的货款转账记录,季某矢口否认,表示涉及转账的5人并非企业员工,他只认识其中的林某等两人,他们是当地另一家鞋企的员工。
抽丝剥茧多方调查取证 复杂案件得以顺利突破
面对复杂的案情,检查人员进行多方面的分析研判,确定了两项调查重点:一是调查确认涉案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二是调查确认林某等5人的就职情况。一方面,检查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进行分类汇编,通过银行查实了举报材料中上千万元货款的汇款情况。另一方面,为了证明林某等5人是否系该企业员工,检查人员先后前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海社保中心查询他们的社保缴纳情况,发现这5人保险都是由涉案企业缴纳的。显然,这与季某的说法不一致,林某等5人正是该企业的员工。
随后,检查人员对林某等5人进行了调查询问,5人均表示是季某所称的另一家鞋企的员工。2012年,该公司陷入民间借贷债务纠纷,银行账户被冻结。在该鞋企老板邱某的操作下,5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保资金被转由涉案企业缴纳。
“据他们交代,用来接收举报人货款的银行卡也是原公司老板邱某要求办的,办好后就被邱某拿走使用了。” 检查人员介绍,调查中他们还发现,员工林某正是邱某的妻子,她在谈话中承认了举报人的部分货款是通过她的建行户名汇入。
严密证据锁定违法事实 企业控制人终现身认罚
经检查人员统计,2012年至2016年,涉案企业通过林某等5人账户汇入金额接近1200万元。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随后同时对邱某和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发送询问通知书,要求两人就涉税事宜接受调查询问。但邱某和徐某迟迟拒不现身。经过大量的工作和宣传教育后,2019年3月21日,邱某来到稽查局接受调查。
面对检查人员掌握的严密证据,邱某最终承认他是该鞋企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由于金融债务纠纷,邱某于2011年被列入法院失信人员的黑名单,随后他利用亲戚徐某的身份注册了涉案企业继续经营。邱某承认当时汇入企业5名员工账户的1200余万元是公司收到的货款,属于账外经营收入,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稽查部门目前对该鞋企做出追缴税款及罚款等行政处罚,合计补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
转自: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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