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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20200728 每日一税】《不要再争了:增值税的“其他个人”口径总局早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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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7-30 15: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0728 每日一税】

不要再争了:增值税的“其他个人”口径总局早已明确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29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增值税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又包括哪些,昨天两位老师就这个问题争论不休,其实不需再争论,因为总局早有定论。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纳税人所称“单位”和“个人”有虽明确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实务中,其他个人又包含哪些内容, 有的认为“其他个人”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有的认为“其他个人”就是自然人,争论不休。

  熟悉税收规则的老师都知道,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项发生争议时,可不能凭自己的想象、猜测取胜,制胜的法宝是以事实为依据,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说起来很简单,但具体实施却非易事。就“其他个人”而言,除非你有理并有据,否则,令人难以信服。

  其实,关于“其他个人”的口径,总局2018年6号公告就早有定论,大家不要再争论了:增值税中的“其他个人”就是自然人。增值税中的“个人”,仅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法规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思考:其他个人能否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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