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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业务探讨||选择不一样交的个税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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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7-30 15: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政策规定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
2.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3.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参考政策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二、举个例子(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个人)
1.某居民个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为昆明,昆明有房且贷款已还或者不是首套,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其汇算清缴选择:
(1)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昆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能扣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选择向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能扣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某居民个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为昆明,昆明有房且属于首套,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其汇算清缴选择:
(1)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昆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能扣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选择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选择向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符合扣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只能选择扣除其一,则选择扣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附注】上述两例是户籍所在地有住房,经常居住地没住房的情形;另户籍所在地没住房,经常居住地有住房的情形以此类推。
END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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