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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就发〔2013〕23号 关于延长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期限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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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knrybz_17275/20200617/t0035_138959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就发〔2013〕2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就发〔2013〕23号 关于延长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期限的补充意见
发文日期: 2013-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延长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期限的补充意见
沪人社就发〔2013〕2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现对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的期限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3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二、一次性补贴的申请条件、资金列支渠道等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补充意见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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