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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日希勒煤矿接续矿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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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65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8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日希勒煤矿接续矿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日希勒煤矿接续矿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宝日希勒煤矿接续矿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2003]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宝日希勒露天煤矿为原煤炭工业部批准的宝日希勒煤矿的接续矿,并已经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的统配计划,为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同意宝日希勒露天煤矿按原宝日希勒统配煤矿的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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