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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仲〔2013〕8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旁听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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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wj_17340/20200617/t0035_138899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仲〔2013〕89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仲〔2013〕8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旁听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旁听规则(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仲〔2013〕8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维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秩序,规范公民旁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现予印发。本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27日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旁听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秩序,规范公民旁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条 依法公开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凡具备条件的仲裁庭应设旁听席。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申请旁听,港、澳、台人员凭其有效的通行证件可以申请旁听。未成年人不得申请旁听,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申请旁听。外籍和无国籍人士持有效证件申请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处理。
  境内新闻媒体申请旁听、采访的,按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办理。经审批同意的,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境外新闻媒体申请旁听、采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等相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一)证人;
  (二)鉴定人员;
  (三)酒醉、服用迷幻药物或精神状态异常的;
  (四)携带武器、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的;
  (五)未经允许携带摄影、摄像、录音设备,且不听劝阻的;
  (六)无法向仲裁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
  (七)其他可能妨害仲裁秩序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五条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结合实际,确定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旁听申请、申请旁听者资格审核、旁听证的审批、发放及管理等事宜。
  凡申请旁听者应在开庭前两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仲裁机构申请办理旁听证。
  为维护庭审秩序,仲裁机构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和旁听席位数量发放旁听证。
  旁听证按照旁听者登记先后次序核发。仲裁机构于开庭前要求旁听者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其姓名、住所,发放旁听证,旁听结束后,旁听者应将旁听证交还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发还旁听者证件。
  第六条 经核发旁听证的旁听人员,应于开庭前十分钟接受安全检查后进入仲裁庭旁听席依序就坐。安全检查方式由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结合本院实际设定。
  开庭后,未经仲裁员允许,旁听人员不得随意出入仲裁庭旁听席。
  第七条 旁听人员进入仲裁庭旁听席后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大声交谈、鼓掌和喧哗;
  (二)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至振动位置;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庭审区;
  (四)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与当事人进行交流;
  (五)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六)庭内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七)不得实施其他妨害仲裁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员,由仲裁员给予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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