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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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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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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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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1: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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