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人社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人社外发〔2013〕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人社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的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人员的相关待遇,现就文件中涉及的第四、七、九条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人员在上海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
二、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及《上海市居住证》B证。
三、可以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四、在上海就业的,由单位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劳动合同为个人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在上海居住但未就业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上述人员参保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2013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