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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操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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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wj_17340/20200617/t0035_138887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操作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3-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操作实施意见


  
沪就促(2013)52号

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现就完善本市小额贷款担保、利息补贴以及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操作实施意见。
一、关于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一)《意见》实施之日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劳动者、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才在本市创业,且符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12〕68号)文件规定条件,可申请本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其中35岁及以下青年准备在本市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还可申请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
《意见》中“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是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40号),居住证总积分达到120分的标准分值。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请本市小额担保贷款,除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提供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积分单。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应核对其《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并通过“21世纪人才网”核对积分单。审核无误的原件退还个人,留存复印件和积分单。
(三)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人员申请本市小额担保贷款,除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提供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中国护照(原件、复印件)。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应核对其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审核无误的原件退还个人,留存复印件。
二、关于商业银行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
(一)《意见》中“本市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本市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人民币业务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意见》中“在本市注册开业3年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获得商业银行发放的小额贷款”是指: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获得小额贷款的日期在企业注册经营3年以内的。
(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法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所获得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小额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方可申请利息补贴。
(三)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获得本市商业银行发放的小额贷款于《意见》实施之后到期,应在按期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3个月内,向贷款所在区县的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商业银行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若贷款期限超过1年,以距贷款期末的最后12个月为利息补贴核算期。
(五)商业银行发放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利息补贴金额、期限、计算办法、申请流程等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7号)执行。
三、关于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工作
(一)《意见》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在本市创业18月以内且吸纳本市就业不少于6人”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创业者首次申请房租补贴的当月应符合带动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不少于6人。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创业者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除参照本市户籍创业者提供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应核对其《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审核无误的原件退还个人,留存复印件。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创业者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补贴期限自《意见》实施之日起计算。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6号)有关规定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补贴标准实行分段计算。即在《意见》实施之前的补贴期限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意见》实施之后的补贴期限按《意见》规定的补贴标准发放。
四、其他

(一)各区县应单独建档,妥善保存好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的有关材料。
(二)各区县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做好小额贷款担保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审批工作,提高审核效率。
(三)各区县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面,推动政策落到实处。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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