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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福发〔2014〕4号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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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gsyxj_17323/20200617/t0035_139069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福发〔2014〕4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福发〔2014〕4号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4〕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减少审批环节,经研究决定,对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将本市企业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1日前企业已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申请材料已被受理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审批工作。
  二、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意见设定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没有设定有效期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
  三、审批权限调整后,对企业提出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的,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的规定受理和审批,并规范审批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
  四、《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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