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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19年第3号 |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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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0 11: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文件名: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9.6.10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7月1日起,重庆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征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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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4 15: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13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征管职责自2019年7月1日起移交税务机关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2019年7月1日起,重庆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


  二、税务机关承接后原则上将保持原有的征缴方式不变,并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办费服务
  为确保税务机关承接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后征缴工作的平稳运行,减轻参保人的办费负担,接收后,税务机关原则上将继续沿用原人社、医保部门推行的征缴措施,在服务方面将提供多元化征缴渠道,以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确保平稳过渡。


  三、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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