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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渝财规〔2020〕2号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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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编号: 渝财规〔2020〕2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渝财规〔2020〕2号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规〔2020〕2号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规〔2020〕2号
  全文有效
  2020.1.22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联动机制
  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对所涉及相关事项和政策进行解释。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为纳税人提供与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切实提升税收共治水平。
  二、涉税数据共享
  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涉税数据共享,稳步推进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高效便捷的信息共享方式。
  (一)信息交换内容
  1.农用地转用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复垦信息等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需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2.渔业养殖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信息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3.耕地损毁信息由区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认定后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4.土壤污染信息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委按规定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5.耕地占用税征收信息由各级税务机关按需提供给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
  (二)信息交换时间
  1.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用地转用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2.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经批准临时占地等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3.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渔业养殖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4.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委按规定及时将土壤污染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5.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土地管理的工作需要提供耕地占用税征收信息。
  三、纳税义务时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结合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际,我市“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是指:
  (一)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的,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领取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的当日。
  (二)临时用地的,以用地单位在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临时用地批文领取通知书》(见附件)上的签收时间为准。
  四、涉税复核机制
  (一)数据复核职责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二)提请复核条件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2.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3.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4.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5.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三)数据复核工作流程
  由耕地占用税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提请复核表》,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机制是履行税法赋予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法定职责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扎实开展工作,确保部门协作更加紧密顺畅、征管工作更加有序规范、服务工作更加精准到位,切实提升税收共治水平。
  (二)加强税源控管。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健全长效协作机制,完善耕地占用税源头管控机制,建立健全“先税后证”税源控管模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保障数据安全。各区县(自治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在信息交换和共享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获取的涉税信息仅用于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税收风险防控、耕地保护等工作,不得用于行政职能之外的其他用途。
  附件:临时用地批文领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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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规〔2020〕2号  发表于 2021-3-10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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