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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1999]20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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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发[1999]206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1999]20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发[1999]20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发[1999]206号
  全文有效
  1999-06-23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自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各市县实行并网统一供电后,各市县国税局对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免问题执行不一,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我省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电力公司购买电力产品用于转供的,不属享受地产地销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应按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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