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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1999]23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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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0 11: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发[1999]236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1999]23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9]23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9]236号
  全文有效
  1999-07-0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列支问题
   各市、县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省邮政局统一汇总报省国税局审批,方可税前列支,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关于修理费用、装修费用列支问题
   邮政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或装修费用(单项)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据实列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三、关于坏账损失的处理问题
   邮政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审核认定办法》(琼国税发[1997]第5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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