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82
  • Tax100会员 33512
查看: 722|回复: 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1999]31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转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197
2020-7-30 11: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发[1999]313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1999]31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转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转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9]31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转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9]313号
  全文有效
  1999-09-07
  海口、三亚、儋州、通什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税明电[1993]07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适应我省电力企业体制改革,照顾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所在地的经济利益,省局在测算其转售电力产品税负的基础上,决定对省电力有限公司外购转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省电力有限公司和分公司分别预征,每季度末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1、省电力有限公司直属的海口电业公司,三亚电业公司、儋州电业公司、通什电业公司每月依据其实际取得的销售额,暂按1%的征收率计算预征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季全部电量—当季自产电量
  当季全部电量
  2、省电力有限公司每月依据其全部销售额,暂按1%的征收率计算预征增值税税额,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每季度末再按以下公式结算应补(退)税额,多退少补。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季全部销项税额—当季全部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当季应纳税额—当季预征税额
  3、省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自产电量,经审核批准,方可作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4、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应按规定如实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在公司所在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预征税款,从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5、以上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省电力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从1999年9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99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结算。
  6、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不适用上述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