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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医发〔2015〕14号 关于做好本市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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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wj_17340/20200617/t0035_138906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医发〔2015〕14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医发〔2015〕14号 关于做好本市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做好本市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5〕1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费﹝2014﹞2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本市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是本市深化医改、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市药招委各成员单位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市常用低价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二、为引导和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满足常用低价药品的临床使用需求,本市将对日均费用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和《本市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即“常用低价药”)实行挂网采购。企业自主申报“挂网参考采购价”,在“挂网参考采购价”下允许各医疗机构在考虑药品合理成本和利润的前提下与企业自主议价(具体办法由市药品采购工作机构另行制定)。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国家及本市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应按沪价费﹝2014﹞22号文件有关规定,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销售。
  三、为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选择,进一步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本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临床用药的实际需要,针对家庭医生签约病人可选择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属于本市常用低价药范围的非基本药物,并参照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各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使用通过新版GMP认证的常用低价药品,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受委托的经营企业要通过新版GSP认证。
  五、各医保定点零售药房和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配售常用低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原则上不能高于“挂网参考零售价”(“挂网参考采购价”按规定加价率加成后的价格)。
  六、本市将积极推进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建设和应用,及时将常用低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以及“挂网参考采购价”、“挂网参考零售价”等信息上网向社会公开,同时不断提高平台在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
  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医疗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并将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优化用药结构,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同时加强组织协调,促进医院和基层用药衔接。
  八、市药品采购工作机构建立低价紧缺药品预警机制,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告制度。同时,严格执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完善网上采购监督和奖惩机制,适时公示动态监管情况,自觉接受政府、社会、舆论的监督。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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