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4530
  • Tax100会员 33244
查看: 352|回复: 0

[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福发〔2015〕19号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30 11: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rsxhfzdgfxwj_17338/20200617/t0035_138923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福发〔2015〕19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福发〔2015〕19号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5〕19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12元。
  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