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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琼财税[1996]所字第519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补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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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文件编号: 琼财税[1996]所字第519号
文件名: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琼财税[1996]所字第519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补充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补充的通知
琼财税[1996]所字第519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补充的通知
  琼财税[1996]所字第519号
  全文有效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列支外,年终了后的25日内按规定权限经有关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在海口市和三亚市的企业,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分别由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局和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上报省财政税务厅审批。对违反规定权限审批的,一律无效。
  对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抵。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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