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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1998]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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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发[1998]6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1998]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8]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8]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邮寄纳税申报是利用现有邮政设施和网点快捷、方便地完成纳税申报的有效途径,这样既方便纳税人,又缓解了办税场所的压力,有利于提高纳税机关的工作效率。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与邮电部联合制定了《邮寄纳税申报办法》(详见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和海南省邮电管理局根据该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了《海南省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现随文下发,请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和邮政局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于一九九八年一月起开始实施。
  附件:海南省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印发的《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邮寄纳税申报的使用范围。
  实施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县(市)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采用本办法。
  三、邮寄申报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各种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邮寄申报的受理与送达。
  1.邮寄纳税申报采用特快专递方式,以能够办理特快专递业务的邮局、所为业务受理地点,设立邮寄申报窗口交寄,窗口处要有“邮寄纳税申报”标志。纳税人若需邮局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邮件,可以与邮局签订协议,通过电话让邮局派员上门办理。
  2.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办税服务厅或指定分局、所设立接受纳税申报邮件窗口,有专人负责受理、拆封、分类登记。
  3.邮寄申报投递时限:各市、县邮局应组织专人专车对邮寄纳税申报邮件实行按址投递。同城邮寄申报的邮件(指同一市、县城区以内的),12点以前收寄的当天下午投递,12点以后收寄的次日上午投递;异地邮寄申报的邮件,寄达局12点以前收到的当天下午投递,12点以后收到的次日上午投递。
  五、邮寄申报办理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各种纳税申报表,按税务机关规定要求填写,并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一般为每月十日前)内,到邮局营业窗口办理交寄或通知邮局派员上门办理收寄。
  2.邮政部门在受理纳税人交寄的纳税申报邮件时,应开具收据作为邮寄申报凭证。收据上加盖“邮寄纳税申报”字样,纳税人应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3.邮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投递时限,将纳税申报邮件送达指定的办税服务厅、税务局、所。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后,直接办理税款缴库手续,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没有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的同时,汇寄申报所属时期应纳税款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表和税款后,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并办理税款缴库手续。
  六、邮资。
  同城(指在同一市、县城区以内)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不分轻重实行均一资费,按件计收,每件10元;异地(同城以外的)寄递的按现行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标准计收。
  七、申报日期确定。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电部门收寄日戳为准。
  八、专用信封。
  邮寄申报专用信封按国税发[1997]147号文“邮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式样及规格说明”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组织印制,省邮电管理局负责监制。
  九、本实施办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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