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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就发〔2015〕29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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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sybx_17285/20200617/t0035_139013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就发〔2015〕29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就发〔2015〕29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5〕2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为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以下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8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保政策;
  
  (三)依法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一)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期间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起止期限。
  
  (三)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四、申请与受理
  
  (一)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按照属地原则,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企业提出补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实施兼并重组的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材料,或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上年度12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的复印件。
  
  (三)本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
  
  五、初审与复核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类型、申请条件等进行初审。
  
  (二)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汇总本区(县)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上海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汇总表》(附件2)及《上海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表》等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
  
  六、信息公开与拨付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确定的拟补贴企业的相关信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区(县)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相应企业账户。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关,适时组织检查,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管,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四)加强就业服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安置方式,对其中涉及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就业压力大的企业要配合企业做好应对预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努力化解失业风险。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上海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表
  
  2.上海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汇总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7月16日


附件1:


上海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外资

□民营 □股份 □其他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缴费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收款单位账户(章)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企业类型

□兼并重组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 □淘汰落后产能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根据本企业情况选择其中一项)

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期间

从 年 月至 年 月

□首次申请 □再次申请(首次申请日期: )

本企业上年度

裁员情况

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上年度退休人数


上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上年度在职死亡人数


裁员率(%)


真实性承诺


以上申报内容属实且所提供各项材料不含任何虚假成份。否则本企业及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经初审,该企业符合补贴条件,提交申报资料完备,复印件与原件审核无误,拟给予稳岗补贴。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经认定:该企业符合补贴条件,同意给予稳岗补贴。

补贴金额:元


(大写: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裁员率值须保留小数点后2位。收款单位账户户名与企业名称一致。
  
  本表一式五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单位、市、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各持一份。
  
  
  附件2:
  
上海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汇总表


报送单位: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类型

上年度裁员率(%)

首次申请

再次申请

兼并重组

化解产能过剩

淘汰落后产能

其他行业企业





































































































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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