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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医〔2015〕337号 关于调整本市长期住院参保病人在院结算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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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wj_17340/20200617/t0035_138901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医〔2015〕337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医〔2015〕337号 关于调整本市长期住院参保病人在院结算时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调整本市长期住院参保病人在院结算时间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5〕3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长期住院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减少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沪医保〔2000〕48号)中“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结算”的第五款作如下调整: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病人,在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不足1个月的,出院时结算医疗费用;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1个月以上的,每满1个月在院结算医疗费用或出院时结算医疗费用。
  住院6个月以上的精神疾病患者、老年护理患者,也可每满6个月或出院时结算医疗费用。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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