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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告[201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涉税项目登记备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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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告[2011]7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告[201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涉税项目登记备案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1-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涉税项目登记备案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涉税项目登记备案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1]7号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2日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源泉扣缴意识,提高境内机构和个人对非居民涉税业务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涉税项目登记备案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登记备案管理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区、分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或者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区、分局办理项目合同备案,并附送非居民企业的税务登记、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等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内向主管国税区、分局报送相关变更情况报告。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登记备案管理
(一)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实施源泉扣缴所得的有关项目合同或者协议时,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区、分局办理项目合同备案,并附送相关资料。
三、法律责任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主管国税区、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者劳务项目,未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合同备案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合同备案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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