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汕地税发[2011]236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汕地税发[2011]236号
现行有效
2011.09.15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管理,减少税收征管中的随意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5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对全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纳税人,制定应税所得率(见附表)。从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开始,凡对表中所列行业实行按核定应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该表执行征收。《关于制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汕地税发〔2004〕143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 | 7% | 手工业 | 7% | 商业 | 7% | 修理业 | 7% | 其他行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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