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登报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11]138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登报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11]13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29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对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的登报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有邮政统一刊号的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丢失发票某联次而不予重新开具的,应注明该联次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