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人社就发〔2016〕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公平就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员工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在招聘员工过程中,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二、国有企业应当规范发布招聘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招聘信息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薪资待遇、报名方法、考试或考核的内容、方式和时间(时限)、拟聘人员公示渠道、咨询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不能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婚育状况等歧视性条件,不能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条件。
三、国有企业应按照属地化原则在上海公共招聘网(http://jobs.12333sh.gov.cn)等相应的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社会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的,须同时在政府网站设置链接。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以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为准,报名起始时间不能早于招聘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时间,报名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公开招聘信息除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外,还可以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他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发布,并与政府网站所发布招聘信息保持一致,尽可能提供网络、现场等多渠道报名方式,降低求职者应聘成本。
五、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可以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在同一批次招聘中,不得降低或提高已公开发布的招聘条件。因岗位未招满或增加人数需要继续招聘的,应在本次招聘工作结束后另行组织公开招聘。
六、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过程中,与应聘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参与招聘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涉及与应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形的,也应当回避。
七、国有企业应当在本单位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其他公共媒体对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进行公开。对招聘结果的公开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同时公布监督电话与通信地址。
八、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做好招聘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能积极推动本市国有企业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督促国有企业做好招聘信息公开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