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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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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2-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现行有效
  2012.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除外)在2011年度取得的各项涉税所得的合计数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后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公休日和节假日除外)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依法予以扣除。
  二、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纳税人已经开通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的,可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门前申报或邮寄申报: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分局进行门前申报或通过邮寄申报,申报时需报送填好并附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委托代理申报:纳税人还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受托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一并报送委托申报协议或合同。
  三、申报表单索取方式
  纳税人可以从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gds.gov.cn)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www.gdltax.gov.cn)下载《个税申报表》,或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的办税大厅免费索取。
  有关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可登录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dgds.gov.cn)查询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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