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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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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月16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规定,现就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服务范围
  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对象包括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缴纳(退)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以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自然人。
  业务范围包括已缴纳的各项收入,即: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体户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基金、费等,包括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税款,以及个人从多处取得收入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服务流程
  纳税人进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登录“办税服务厅”,在“办税区”栏目中选择“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按纳税人身份类别选择“一般申报”、“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个税明细”或“收入退还书”凭证类型,输入查询条件,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即可。
  三、凭证用途
  网上开具的缴(退)税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纳税人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四、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的通告》(深国税告[2010]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开具电子缴(退)款凭证操作手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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