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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综发〔2016〕18号 关于201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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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ybcfp_17311/20200617/t0035_139065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综发〔2016〕18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综发〔2016〕18号 关于201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201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18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区县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
  现就201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线
  经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工资水平等情况,201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平均线为9%,下线为4%,上线为14%。
  二、指导意见
  (一)企业应当建立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平均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其中,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应按平均线以下水平增长工资。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以低于下线。
  (三)应当努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企业高管的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推动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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