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调整本市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2016〕15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根据《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3〕38号)、《关于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1号)和《关于调整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6〕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医疗照护员)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每次65元的收费标准支付;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执业护士)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每次80元的收费标准支付。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以上两项医保支付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的实施范围和实施对象,按照《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3〕38号)、《关于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