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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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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文件名: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19日
  为加强对市内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市内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65号)等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佛国税发[2008]65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限期补办;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区以外的市内其它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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