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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中心〔2016〕6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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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wj_17340/20200617/t0035_138879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中心〔2016〕61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中心〔2016〕6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16〕61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6〕3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程序,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约定、调整以及相关医保协议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和经办工作。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其他相关经办工作。


第四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五)从业药师和药师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药师和药师胸牌复印件;


(七)药店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药店经营场所平面图(含拟开设医保专门服务区);


(九)药店所处位置的地理分布图;


(十)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


(十一)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区县医保中心应在指定窗口安排人员负责受理。

第六条 区县医保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医保中心应一次性告知申请零售药店须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零售药店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医保中心应做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零售药店,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完成后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


第七条 市医保中心定期对区县医保中心上报材料组织开展评估审定工作。


第八条 对于评估审定拟纳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由市医保中心进行定点服务协议的协商谈判。经协商一致拟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由区县医保中心通知做好签约相关准备工作。


零售药店完成签约准备后,告知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实地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市医保中心。对于通过验收的零售药店,市医保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完成定点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并颁发统一监制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铜牌。


第九条 定点服务协议应包括医保管理的相关要求、配购药服务管理的要求和自身职责、医保结算的对象及要求、医保结算范围、医保收费管理的要求及相关约定、医保费用结算的日对帐及审核管理要求、医保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医保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 定点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于市医保中心和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权利和义务、配购药服务、药品范围和价格等可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一条 对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保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名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经营范围、银行帐户等经有关部门同意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提交《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内容变更申请表》(附件3)。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提交《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内容变更申请表》。区县医保中心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市医保中心应对定点零售药店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并开展日常考核。协议期满时,对于考核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与其续签定点服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并收回“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铜牌。


第十四条 在定点服务协议期间内,任何一方经核实违反协议中约定的有关解除协议条款,对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协议。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做出中止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决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保中心应根据处理决定,与其中止或解除定点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对解除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保中心应停止与其结算医保费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No:


药店名称


药店地址

(写明交叉路口)

邮政编码


成立年月


所在区、县


街道、乡、镇


药店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标识


营业执照证照编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


GSP证书编号


是否独立法人

是( )否( )

经营范围


经营模式

连锁直营( )

连锁加盟( )

非连锁 ( )

是否经营

中药饮片

是( )否( )

建筑面积

M2

营业面积

M2

拟设置医保

专门服务区域面积

M2

用房性质

自有( )

租赁( )

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


目前是否

24小时服务

是( )否( )

是否能够24小时

药师值班

是( )否( )

是否建立药品

进销存信息系统

是( )否( )

是否建立首席药师

负责制

是( )否( )

近二年内有无行政处罚记录

有( )无( )

近二年内有无发生过药品质量事件

有( )无( )

本店人员

合计人

执业药师 人 (其中执业中药师 人 )

药师 人 (其中中药师 人 )

其他药技人员 人

经营药品品种

情况

品种

类别

处方药品种数

非处方药品种数

品种数合计

医保




非医保




上级公司名称


上级公司地址


上级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药店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印章

注:1.“经营药品品种情况”中“医保”是指《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范围的药品品种。“非医保”是指除《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品种。
2.“药师”人数包括从业药师;“其他药技人员”包括:药品经营师、中药调剂员、药品营销员和药学中专以上毕业人员。
  
  
附件2

承 诺 书

  
  本零售药店承诺所提交的签约申请相关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申请单位法人______________ (签章) 年 月 日

申 请 单 位 ______________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信息内容变更申请表

  
  
医保结算编码


零售药店名称





申请变更事项




零售药店名称

法人代表

银行帐号

经营范围

地址迁移

其他:

申请单位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1.申请操作时可同时选择多项变更内容。

2.将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内容变更申请表》及有关书面材料送至申请单位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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