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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中心〔2016〕6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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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wj_17340/20200617/t0035_138879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中心〔2016〕60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中心〔2016〕6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16〕60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6〕3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程序,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约定、调整以及相关医保协议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经办工作。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其他相关经办工作。

第四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科室设置名册;

(五)贵重医疗设备清单;

(六)医用房屋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所处位置地理分布图;
  
  (八)国家级或市级重点学科证明、学科特色或表彰材料;

(九)医疗机构承诺书(附件2);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十一)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区县医保中心应在指定窗口安排人员负责受理。

第六条 区县医保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医保中心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医疗机构须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医保中心应做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完成后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

第七条 市医保中心定期对区县医保中心上报材料组织开展评估审定工作。

第八条 对于评估审定拟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由市医保中心进行定点服务协议的协商谈判。经协商一致拟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由区县医保中心通知做好签约相关准备工作。

医疗机构完成签约准备后,告知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实地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市医保中心。对于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完成定点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并颁发统一监制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

第九条 定点服务协议应包括医保管理的相关要求、医疗服务管理的要求和自身职责、医保结算的对象及要求、医保结算范围、医保结算等级、医保收费管理的要求及相关约定、医保费用结算的日对帐及审核管理要求、医保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医保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 定点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于市医保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权利和义务、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范围和价格、付费方式、付费办法和标准等内容可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一条 对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名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核定床位数等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提交《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内容变更申请表》(附件3)。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提交《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内容变更申请表》。区县医保中心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市医保中心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并开展日常考核。协议期满时,对于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其续签定点服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并收回“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

第十四条 在定点服务协议期间内,任何一方经核实违反协议中约定的有关解除协议条款,对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协议。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做出中止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决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应根据处理决定,与其中止或解除定点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对解除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应停止与其结算医保费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No:

  
机构名称


第二名称


机构地址


机构等级


机构分类

□主体□分支机构□执业点□村卫生室

分支机构对应

主体名称


邮政编码


所在区县


主管行政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所有制

形式

□公立 □民营

营利

性质

□营利□非营利

医疗机构类别


执业许可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基本户)


机构类型

□医院(□提供住院 □不提供住院 / □综合 □专科)

□内设(□企业事业 □养老机构 □校医院)

□提供居家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护理院(站)

在职职工人数

人 其中:卫技人员  人

卫技

人员

构成

执业医师

人, 其中: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注册护士

人, 其中: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人员

人, 其中:医技人员 药师
科室情况

临床科室: 个;医技科室: 个

床位情况

核定床位: 张;实际开放床位: 张

近二年内有无行政处罚记录

有□ 无□

近二年内有无发生过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

有□ 无□













(申请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机构名称”一栏按执业许可证填写。“机构地址”按所选机构分类的地址填写。
2.“机构分类”为单选框。“医疗机构类别”按执业许可证填写。
3. “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意向。若同一执业许可证上的多个执业点可填写在申请内容中。

附件2


承 诺 书

  
  本医疗机构承诺所提交的签约申请相关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申请单位法人 _______________ (签章) 年 月 日

申 请 单 位 _______________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信息内容变更申请表


医保结算编码

  
医疗机构名称

  



申请变更事项




医疗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迁移

医疗机构合并

核定床位数

医疗机构性质

其他:

申请单位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1.申请操作时可同时选择多项变更内容。

2.将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内容变更申请表》及有关书面材料送至申请单位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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